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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划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划

西藏自治区区划沿革

1960年,西藏自治区(筹)设立:(国务院1960年1月7日批准)

  1. 拉萨市(专级),下辖林周、当雄、达孜、曲水、墨竹工卡、尼木、堆龙德庆、旁多9县;
  2. 那曲专区,辖黑河、巴青、班戈、比如、安多、聂荣、索县、达木萨迦、申扎9县;
  3. 昌都专区,辖昌都、江达、贡觉、宁静、洛隆、丁青、边坝、察雅、桑昂曲、八宿、类乌齐、左贡12县;
  4. 山南专区,辖乃东、桑日、加查、朗县、拉加里、隆子、错那、哲古、穷结、洛扎、贡嘎、扎囊12县;
  5. 江孜专区,辖江孜、仁布、浪卡子、打隆、白朗、亚东6县;
  6. 日喀则专区,辖日喀则、南木林、定结、萨迦、拉孜、定日、聂拉木、吉隆、萨嘎、昂仁、谢通门11县;
  7. 阿里专区,辖噶尔、日土、革吉、改则、仲巴、普兰、札达7县;
  8. 林芝专区,辖林芝、墨脱、工布江达、雪巴、波密、米林、嘉黎7县。

1964年,西藏自治区(筹)撤销林芝专区,所属的林芝、米林、工布江达、墨脱4县划归拉萨市;嘉黎县划归那曲专区;波密县划归昌都专区(国务院1964年7月27日批准)。撤销江孜专区,所辖的浪卡子县划归山南专区;江孜、康马、仁布、亚东、白朗5县划归日喀则专区(国务院1964年10月31日批准)。

1970年,西藏自治区各专区更名为地区。西藏自治区辖1地级市,5地区,71县。

1983年,西藏自治区设立江孜地区,辖日喀则地区的亚东、康马、岗巴、江孜、仁布、白朗6县,山南地区的浪卡子县,驻江孜县江孜镇;设立林芝地区,辖拉萨市的墨脱、米林、林芝、工布江达4县,昌都地区的波密、察隅2县,山南地区的朗县,驻林芝县八一镇(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

1986年,西藏自治区撤销江孜地区,所辖的亚东、康马、岗巴、江孜、仁布、白朗6县划归日喀则地区;浪卡子县划归山南地区。(国务院1986年9月12日批准)。

2014年6月,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

2014年10月,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

2015年3月,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

2016年1月,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

2017年10月,西藏自治区撤销那曲地区,设立地级那曲市。 以原那曲县的行政区域设立为色尼区,那曲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色尼区浙江西路3号。

西藏自治区区划详情

西藏自治区下辖6个地级市,1个地区。

行政区车牌代码市辖区、县、县级市
拉萨市藏A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林周县、尼木县、当雄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
昌都市藏B卡若区、察雅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江达县、贡觉县、丁青县、八宿县、类乌齐县
山南市藏C乃东区、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曲松县、措美县、浪卡子县、错那市
日喀则市藏D桑珠孜区、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
那曲市藏E色尼区、申扎县、班戈县、聂荣县、安多县、嘉黎县、巴青县、比如县、索县、尼玛县、双湖县
阿里地区藏F噶尔县、普兰县、札达县、日土县、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
林芝市藏G巴宜区、墨脱县、察隅县、波密县、朗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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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历史沿革

西藏自治区历史沿革

西藏自治区名称沿袭

汉语中的“西藏”(藏文为bodljong)一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西藏自治区(藏文为bodrangskyongljong),简称为西藏。西藏,以清朝中央正式定名得名。唐宋为吐蕃;元朝属宣政院;明朝称乌思藏,设都司等;清初称卫藏,卫即前藏,藏即后藏;后正式定名为西藏,为西藏得名的开始;清朝设西藏办事大臣;民国初西藏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西藏一词即成为西藏自治区的简称,单字简称为“藏”。

英文“Tibet”一词,可能源于突厥人和蒙古人称藏族为“土伯特”,在元代经阿拉伯人介绍到西方,也即是源于藏族的自称bod。在民族称谓上,Tibet对应于“藏族”;但是在地域称谓上,Tibet有时对应于“西藏”,有时又泛指整个藏族地区,与“西藏”的含义有重大差异。

西藏自治区远古时期

远古时期,形成了西藏古人氏族。从古人氏族逐渐演变成西藏的四大氏族:赛、穆、顿、东,在此基础的增加“惹”和“柱”两氏族,通称为“六大氏族”。

在西藏发掘的古代大量实物可以找到藏区人类如何发展的一些科学证据。考古学家在西藏考古时,发掘发现了旧石器时期和新石器时期的各种石器、陶器、骨器、装饰品,谷物种子,甚至古人头骨等大量实物。从尼洋河岸发掘出的古人骨头,没有类人猿的原始特征,属于现代人,“尼池(林芝)人”的骨头是大约4000多年前,而新石器时期或者铁石并用时代的(人骨)。

西藏自治区隋唐两宋时期

到公元6世纪时,藏族先民的部落群经过数千年的迁徙、发展和分化组合,形成大大小小的数十个部落联盟。其中分布在西藏地区的有所谓“四十小邦”,由四十小邦又合并为“十二小邦”。

公元7世纪初,强大的唐朝在中原地区建立。与此同时,崛起于今西藏山南市雅隆的悉勃野部渐次征服各地部族,建立了有史以来首次统一青藏高原各部族的政权——吐蕃王朝。

吐蕃赞普松赞干布仰慕中原文明,几次向唐求婚。唐贞观十五年(公元641年),唐太宗把文成公主嫁给松赞干布。文成公主入吐蕃,密切了唐蕃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了汉藏之间的友好关系。

伴随着吐蕃王朝与唐朝两次联姻,双方往来频繁,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广泛而深入,民间往来全面发展,藏族与中国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达到前所未有的密切程度。唐蕃双方曾八次会盟,至今仍屹立于拉萨大昭寺正门前的“唐蕃会盟碑”(也叫“长庆会盟碑”、“甥舅会盟碑”,就是第八次会盟后所立)。此后的三、四百年间,藏族与北宋、南宋、西夏、辽、金等政权都有着密切联系。

统治集团的混乱在869年引起平民百姓的反上之乱(或称奴隶平民大起义),877年起义军发掘赞普王陵,逐杀王室和贵族,吐蕃王朝彻底崩溃。吐蕃王朝崩溃后,从869年到1239年的370年中,青藏高原上一直未能建立起大的统一政权,所以史称分裂割据时期。

西藏自治区元朝时期

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

元朝统一中国后,根据藏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施政措施:

  1. 首次设置中央机构总制院(1288年改称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等地的军政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
  2. 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在西藏颁行。
  3. 任用藏族僧俗担当从中央到地方高级官吏。乌思藏、朵甘等地行政机构之设裁及官员的任免、升降、赏罚,皆听命于中央。
  4. 划分西藏地方行政区域。元朝中央在藏族地区设了三个不相统属的宣慰使司,均直属宣政院管理,这就是藏文史书中所说的“三区喀”。就今西藏自治区的地域而言,当时分归其中两个宣慰使司管辖——今拉萨、山南、日喀则、阿里等地归乌斯藏宣慰司管辖;今昌都一带及那曲市东部归朵甘宣慰司管辖。元朝在乌思藏等地清查户口,确立差役,征收赋税,建立驿站,派驻军队,镇守边疆。乌思藏宣慰司设在萨斯迦(今西藏萨迦),下设13个万户府和若干个千户所,并征收赋税。

其中,元代对于行政区域的划置,成为此后西藏行政区划沿革的基础。

西藏自治区明朝时期

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

明朝没有沿用元朝的职官制度,而是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僧官封授制度。各地有代表性的政教首领人物,明朝均赐封以不同的名号,颁给他们印章和封号,命其管理各自的地方,其职位的承袭须经皇帝批准,皆可直通名号于天子。

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西藏自治区清朝时期

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进而统一中国。清朝循历史定例在西藏行使主权,只要前朝所封官员进送旧朝印信,即改授新朝印信,其原有地位不变。1652年,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喇嘛应召到北京觐见清世祖顺治皇帝,次年受到清朝正式册封;后来,五世班禅又受到康熙皇帝的册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宗教地位由此被正式确立,此后历世达赖、班禅须经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1727年,雍正皇帝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

清朝对西藏的施政管理,在总结元明两朝治藏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作了重大而全面的调整,例如:设置驻藏大臣总揽全藏;调整西藏地方的政教管理体制;赐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名号,并确定了金瓶掣签制度;确立西藏地方涉外事务、边境国防的决定权归中央等原则;勘定今西藏与青海、四川、云南间的界线;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辖区及权限,划分了驻藏大臣直辖区。

西藏自治区中华民国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次年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22行省之一。此后正式颁布的《宪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

1912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管理蒙藏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事务局(1914年5月改称蒙藏院),并任命中央驻藏办事长官,直属国务总理,例行清朝驻藏大臣职权。1929年蒙藏院改制为蒙藏委员会。1940年4月,蒙藏委员会在拉萨设立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派出机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的认定、坐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批准的。

民国时期的大量档案记载证明,民国时期的历届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性议事机构或历次国民大会,达赖喇嘛、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额尔德尼都派有代表参加,并被选举或委任各种国家公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八军解放昌都。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通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和平解放。

1955年2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举行成立大会,正式成立。达赖喇嘛·丹增嘉措担任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张国华任第二副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担任秘书长。

1959年3月10日,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公开撕毁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在拉萨举行武装叛乱;3月17日,达赖逃离拉萨;3月22日,拉萨战役胜利结束,拉萨市区的叛乱被彻底粉碎;3月28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权职权。鉴于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主任达赖喇嘛尚被劫持,由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并任命筹委会常务委员帕巴拉·格列朗杰和阿沛·阿旺晋美为副主任委员。同年7月17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了《关于在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决定顺应西藏人民的愿望,提前进行西藏民主改革。

1965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8月23日,周总理亲自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58次会议,讨论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同意于1965年9月1日召开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相应的议案。同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议案,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决议;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举行。以国务院副总理谢富治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参加大会,并表示祝贺。大会于8日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等7人为副主席。9月9日,大会举行闭幕式,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

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域实现整体脱贫。